| 事项 | 法定要点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续展 | 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;来不及的有 6 个月宽展期(需加缴官费);宽展期内仍未办理,商标注销。续展后有效期十年,自上一届期满次日起算。 | 《商标法》第 40 条 |
| 变更 | 变更注册人名义、地址等事项,须就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——不能只改一件。 | 第 41 条 |
| 转让 | 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;同一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、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;容易导致混淆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。 | 第 42 条 |
| 许可 |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,应报商标局备案;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——许可合同签了不备案,等于对外少了一层保护。 | 第 43 条 |
条文序号为现行《商标法》。2027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版施行后条文序号将调整,本页届时同步更新——详见 2027 新商标法专题。
| 项目 | 官方规费 | 我们的服务费 |
|---|---|---|
| 续展每类 | ¥450纸件 ¥500 | 面议 |
| 宽展期续展加收费每类,在宽展期内办理时另加 | ¥225纸件 ¥250 | 面议 |
| 变更备案(名义 / 地址)每类,电子申请免费 | ¥0纸件 ¥150 | 面议 |
官费依据国知局公示标准。宽展期办理需另缴加收费——这笔钱本身就是「别拖」的价格信号。
续展是个天然的检查点:备案地址是否还是最新的。国知局按备案地址送达文书——地址过期,通知就送不到你手上,而很多期限是从「收到文书」起算的。变更备案走电子申请官费为零,趁续展一起办掉最省事。